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洛江区重点塘坝除险加固管理规定》已经区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1日
洛江区重点塘坝除险加固管理规定
总则
一、为了规范我区塘坝工程的建设管理,促进塘坝更好地为农业生产发展服务,切实办好区政协四届四次会议《关于提高洛江山围塘除险加固补助资金标准的建议》,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公益性病险重点塘坝(即小 (三)型水库),包括:总库容大于1万方至10万方的塘坝;总库容接近1万方且效益较好的塘坝。
三、区农水局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区病险重点塘坝除险加固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是病险重点塘坝除险加固项目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受益主体(包括行政村村委会、农民用水协会等)是病险重点塘坝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申报、建设实施、建后管护等工作。
申报与审查
四、项目自下至上申报,由项目受益主体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水利站(或农业服务中心)审查确定实施方案和预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具意见后,每年4月底前向区农水局提出申请。
申报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及项目申报表(附各项目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与申报表);
2.申请项目的实施方案、工程预算表;
3.结构复杂的工程必须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方案。
五、项目经区水利水电管理中心复核实施方案和预算后,报区农水局批准。区农水局根据乡镇(街道)申报和年度财政资金安排情况,综合上一年度该乡镇(街道)该类项目建设进度、工程建设质量、综合协调力度、建后管护等建设管理情况,拟定并行文下达年度病险重点塘坝除险加固项目计划。
六、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批准的计划和方案执行,建设内容需调整的,必须报区农水局批准。
组织实施
七、病险重点塘坝除险加固项目由乡镇(街道)统一组织管理,受益主体组织实施。
八、项目受益主体必须按照现行工程招标管理规定和所在乡镇(街道)工程招标管理规定,通过招标或竞价方式择优选定专业班组,并由实施主体与施工队伍签订建设工程协议。投资较大、结构复杂的项目,应选择有资质的工程队施工。
九、项目实施主体严格按要求组织项目实施,派专人对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进行日常跟踪、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返工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
乡镇(街道)必须加强现场质量安全跟踪监督和管理;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相关问题。
区水利水电管理中心负责对项目实施监督,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及时跟踪了解项目实施情况,督查工程质量,督促项目实施主体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施工。
项目验收
十、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主体按规定要求整理工程资料, 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查后,向区农水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区农水局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主体及施工等相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
十一、项目实施主体申请工程验收时,提交以下材料:
1.小型水利工程验收登记表;
2.工程招标文件;
3.施工合同;
4.主要分项施工过程照片及完工照片;
5.工程实施方案。
十二、未按批复的工程内容实施或经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补助。
资金补助标准、监督管理和拨付
十三、病险重点塘坝除险加固工程根据批复项目投资,资金按“六四”的原则,区财政出资60%,所在乡镇(街道)出资40%。
十四、区级补助资金分两期拨付,工程开工时和验收合格后各拨付50%到项目所在乡镇(街道)。
十五、各乡镇(街道)及项目实施主体要健全资金支付的审批手续,用好管好资金,专款专用,单独建账,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区财政局和区农水局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十六、本规定自2016年7月21日开始施行,《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江区小(三)型水库整治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洛政办〔2004〕141号)同时废止。


闽公网安备:3505040288004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