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114-0101-2026-00070
    • 备注/文号:泉洛农水规〔2026〕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洛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9-28
    泉州市洛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关于印发《洛江区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执法观察期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洛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时间:2026-09-28 09:36

    本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为优化农业农村领域营商环境,贯彻包容审慎等柔性执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等规定,结合《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泉州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执法观察期制度(试行)》及我区农业综合执法实际,我局制定了《洛江区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执法观察期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洛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2026年9月24日

    洛江区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执法

    观察期制度(试行)

     

    为优化洛江区农业农村领域营商环境,贯彻包容审慎监管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关于“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无过错不罚”的规定,结合《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泉州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执法观察期制度(试行)》及洛江区农业综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泉州市洛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立案查处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覆盖辖区内农药、兽药、种子(含食用菌菌种)、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经营企业、农业机械维修企业、畜禽养殖主体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二、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坚持“教育优先、过罚相当、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对非主观故意、首次轻微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具备整改条件的行为,设置合理观察期,给予容错空间。在观察期内及时整改,期满经复查危害后果已消除或显著减轻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的决定。

    三、违法当事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执法观察期:

    (一)主观过错较小:当事人疏忽,仅违反注意义务,不存在蓄意违法、对违法行为明知或应知以及在进行违法行为时认识到产生法律禁止的结果等情形;或者因对新技术、新政策等客观情况不了解,按照其通常认知能力和经营实际确实无法事先知晓;

    (二)首次违法:当事人两年内在福建省内无同种类违法记录;

    (三)情节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动植物疫病传播、环境污染等严重危害后果,且违法货值金额较低、数量较少或持续时间较短等(具体见清单);

    (四)具备整改条件:违法行为有具体的、可操作的整改内容和标准,当事人能够在观察期内纠正;

    (五)积极配合: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无隐瞒、欺骗行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观察期制度:

    (一)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植物疫病防控(如非洲猪瘟、红火蚁等)等直接危害人身健康或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三)违法行为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环境污染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拒绝、阻挠执法,或者隐匿、销毁证据的;

    (五)两年内在福建省内有同种类违法行为记录的;

    (六)《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规定“严重”或“特别严重”档次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

    (七)其它不宜纳入观察期管理的情况。

    五、根据违法行为的整改难易程度,观察期设定为7至15个自然日。

    观察期自《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计算,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六、适用执法观察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审查。执法人员经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对经初步审查适用观察期制度的案件,提出适用建议并填写《启用观察期审批表》。

    (二)法制审核。执法人员将案件材料及审批表报送局法规股审核,重点审核是否符合适用条件、是否属于负面清单情形。

    (三)层级审批。法制方面审核通过后,依次报局执法大队分管领导审核,审核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四)文书送达。审核通过后,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载明观察期)。通知书应明确:

    1.违法事实及违反的法律条款;

    2.具体的整改标准和期限(即观察期);

    3.法律后果:“在观察期内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现新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的决定;逾期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复查验收。观察期届满或当事人提前报告整改完成,执法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复查,核实整改情况并填写《整改复查验收表》,报局执法大队分管领导审核确认。

    1.整改合格: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完成全部整改、危害后果已消除,且无新的同类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对当事人开展针对性普法教育;

    2.整改不合格:当事人逾期不改正、整改不到位,或观察期内出现新违法的,立即终止观察期程序,依法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

    七、对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通过现场讲解、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对当事人开展农业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其建立合规经营意识,避免后续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

    八、适用观察期制度的违法行为实行清单制管理,清单未列明的,不得适用。清单(详见附件)由泉州市洛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根据法律法规修订、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度更新调整及洛江本地农业行政执法实际需求,按程序开展动态评估并适时修订,调整后的清单及时通过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实施。

    九、本制度自2026年1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

     

    附件:洛江区农业农村领域适用观察期制度的轻微违法行为

    清单

     

     

     

     

     

     

     

    附件

    洛江区农业农村领域适用观察期制度的

    轻微违法行为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轻微情节认定标准

    观察期及整改合格标准

    整改合格后的处理

    1

    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或者未建立、保存养殖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

    首次违法;未备案时间≤3个月;未造成疫病传播风险。

    15天,补办理备案或规范建立、保存养殖手续,观察期内未再次违法。

    不予处罚,进行教育,提出行政建议,指导合规经营。

    2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八条

    首次违法;货值<1000元;能补办证明。

    10天,完善合格证明、家畜系谱,观察期内未再次违法。

    不予处罚,进行教育,提出行政建议,指导合规经营。

    3

    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免疫接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

    首次违法;未造成疫病传播。

    7天,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免疫接种,观察期内未再次违法。

    不予处罚,进行教育,提出行政建议,指导合规经营。

    4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及时清洗、消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四项

    首次违法;未造成疫病传播。

    7天,及时清洗、消毒相关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观察期内未再次违法。

    不予处罚,进行教育,提出行政建议,指导合规经营。

    5

    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处置诊疗废弃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首次违法;已对诊疗废弃物分类但未达到《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分类要求;对诊疗废弃物相对合理处置;已委托专业诊疗废弃物收集单位收集处理;未造成污染。

    15天,及时按规定处置诊疗废弃物,观察期内未再次违法。

    不予处罚,进行教育,提出行政建议,指导合规经营。

    6

    兽药使用单位使用劣兽药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首次违法;涉案劣兽药通过合法途径购买,通过外包装、药品性状等无法辨别为劣兽药,且如实提供涉案劣兽药产品有效购买凭证等相关材料;未出现重大动物疫病。

    10天,及时规范处置劣兽药,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观察期内未再次违法。

    不予处罚,进行教育,提出行政建议,指导合规经营。

    7

    执业兽医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执业兽医师已填写处方笺、病历并签名,仅填写不规范;2年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

    10天,完善、规范填写处方签,观察期内未再次违法。

    不予处罚,进行教育,提出行政建议,指导合规经营。

    8

    不依照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首次违法;有建立台账仅台账记录不完整;能追溯来源。

    10天,完善台账记录,观察期内未再次违法。

    不予处罚,进行教育,提出行政建议,指导合规经营。

    9

    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仅包装标识问题,非假劣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首次违法;能证明从正规渠道进货并履行查验资质;货值<1000元。

     

    10天,及时改正,主动收回,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减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经营的农药,不处罚款),提出行政建议,指导合规经营。

    10

    农药经营者、农药生产企业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未完整、真实、准确展示实际销售产品的标签等信息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首次违法;网络销售产品为卫生用农药。

    10天,及时改正,观察期内未再次违法。

    不予处罚,进行教育,提出行政建议,指导合规经营。

    11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首次违法;产品合格;货值<10000元。

    7天,及时改正,主动收回,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减轻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不处罚款),提出行政建议,指导合规经营。

    12

    操作未按照规定检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首次违法;机具状况良好;能补检。

    10天,及时补检并合格,观察期内未再次违法。

    不予处罚,进行教育,提出行政建议,指导合法驾驶。

    13

    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首次违法;废弃物量少可清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可逆污染。

    10天,及时清理,观察期内未再次违法。

    不予处罚,进行教育,提出行政建议,指导合规经营。

    14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

    首次违法;记录缺失≤3个月;能追溯来源。

    10天,完善档案,观察期内未再次违法。

    不予处罚,进行教育,提出行政建议,指导合规经营。

     

     

     

    抄送:泉州市农业农村局、泉州市洛江区司法局。

    泉州市洛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办公室    2026年9月24日印发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