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108-0101-2026-00015
- 发布机构:洛江区人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1-29
泉州市梓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林志于2017年9月7日发生事故致死,经洛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决定书编号:泉洛人社工认〔2018〕10号),认定林志系你单位的现场管理员。
由于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经《洛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闽泉洛劳人仲案[2018]048号裁决书及《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闽民终7607号)调解书,裁决你单位支付林志近亲属工伤保险待遇。后因你单位未按生效判决书内容全部履行,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洛江区人民法院出具(2025)闽0504执恢23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故经工伤职工林志近亲属的申请,我中心于2025年12月15日至2026年1月15日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合计356838.3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我中心现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偿还我中心先行支付的林志工伤保险待遇共计356838.30元,并汇入我中心指定账户(账号:13511********3297,户名:泉州市洛江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若你单位逾期不偿还的,我中心将依法向你单位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查询你单位的存款账户、划拨你单位应当偿还的数额;或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你单位的财产;且你单位还应承担我中心因追偿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你单位逾期偿还的利息损失等。
因采取电话、邮寄方式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现我中心依法公告送达《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追偿告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对上述告知内容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日内,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向我中心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 系 人:小庄 联系电话:059522633754
联系地址:洛江区万安街道万贤街40号一楼社保中心
洛江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202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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