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108-0101-2026-00017
- 发布机构:洛江区人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1-29
编号:202601
福州佳盛豪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MA8UPR0J4E,法定代表人:吴正国):
本委受理申请人周鹏与你、泉州市旺越鑫建材有限公司之间劳动报酬争议案件(泉洛劳人仲案字〔2025〕第428号)已办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为:
被申请人福州佳盛豪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周鹏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0月10日的工资460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以上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泉州市洛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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