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0101-0200-2026-00012
- 备注/文号:泉洛政规〔2026〕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9-03
为切实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规定禁猎期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划定
洛江区行政区域内全域划定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区内,严禁一切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禁止从事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二、禁猎期规定
2026年9月3日-2031年9月2日为禁猎期。
三、禁猎对象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
在本行政区域内禁猎区、禁猎期,均禁止使用下列猎捕工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一)枪械类: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土枪、鸟铳、射钉枪等任何工具改造成的枪械及各类弹药;
(二)爆炸、毒杀类:炸药、爆炸物、毒药、麻醉药及其他可能导致陆生野生动物伤亡的制剂;
(三)电击、诱捕类:电击装置、电子诱捕装置、红外诱捕设备、仿鸟鸣诱捕器等各类诱捕设备;
(四)网具、套具类:捕鸟网、粘网、围网、钢丝套、铁丝套、化纤套等各类网具和套具;
(五)其他类:猎夹、地枪、排铳、地弓、弓弩、弹弓、陷阱、捕笼、吊杆等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以及利用无人机搭载猎捕、猎杀工具实施猎捕的设备。
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五、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
在本行政区域内禁猎区、禁猎期,均禁止使用下列猎捕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一)歼灭性、破坏性猎捕类: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水灌、捣毁巢穴、挖洞、捡蛋、掏窝等;
(二)辅助性猎捕类:犬捕、鹰抓、利用畜禽引诱猎捕等;
(三)技术手段类:无人机坠物狩猎、红外夜视捕猎、激光瞄准猎捕或猎杀装置等;
(四)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猎捕方法。
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六、法律责任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并严格按照证件载明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实施捕猎并完成备案。违反有关规定,非法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洛江区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事项
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以及违规使用禁猎工具、禁猎方法等违法行为。全社会应当共同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切实筑牢生态安全防线。
举报电话:0595-22630260(泉州市洛江区自然资源局)、110(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
本通告由泉州市洛江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9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9月2日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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