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江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救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21-02-07 16:50 浏览量:1

原文链接:《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江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救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近日,洛江区人民政府出台了《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江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救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洛政文〔202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为使社会公众更全面了解本《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随着1980年后出生的独生子女父母逐步进入老年期,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养老、医疗等方面又面临新情况,问题更加彰显,迫切需要党和政府进一步加大对他们的扶助关怀。

  2018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卫健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8〕96号)。上级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帮扶的实施意见出台后,我区高度重视,及时多次召集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研究讨论,由区卫健局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牵头起草文件工作,经多次研究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制定本意见。

  二、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医疗服务、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的困难,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三、工作进展

  目前各项工作都能按照文件要求稳定有序开展。

  四、范围期限

  帮扶救助对象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期限为自2021年1月18日文件发布后30日后开始实施,有效期五年。

  五、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重点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的困难。主要内容包括提供一次性紧急救助、长期性持续救助、意外事故救助、卫生医疗保障、子女就学保障、改善居住条件、实施养老保险、在就学就业就医等方面提供优先服务、提供再生育服务、收养服务和法律维权、开展心理疏导等多个方面。

  六、注意事项

  无。

  七、关键词诠释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以下两种家庭:

  1.夫妻一方为已落户的本区常住居民,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独生子女在发生生育行为前意外死亡的家庭(以下简称“失独家庭”)。

  2.夫妻一方及其独生子女为已落户的本区常住居民,自觉接受本区计划生育部门的服务管理,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独生子女因伤、病残(依法被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且夫妻自愿放弃再生育及收养子女的家庭(以下简称“伤残特殊家庭”)。

  上述扶助对象再生育或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治疗康复后,其扶助对象资格及享受的扶助内容自动停止。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陈钧鈞,联系电话:2263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