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秋季洛江区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的意见
来源:区教育局 时间:2019-04-24 08:40 浏览量:1

关于2019年秋季洛江区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的意见

泉洛教综〔2019〕24号 

各小学: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推动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精神,结合《泉州市教育局关于2019年秋季中心市区小学招生工作的意见》(泉教初〔2019〕3号)要求,现就做好2019年秋季我区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原则

2019年秋季我区小学招生工作要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小学管理规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提前调研制订2019年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措施的通知》(闽教办基〔2018〕49号)、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普通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8〕117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继续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组织所划定的招生片区内户籍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同时,做好扩容增量工作,最大限度地提供学位,统筹安排符合政策性照顾对象子女及流动人口随迁子女进入公办小学就读。严格落实教育部“十个严禁”纪律,坚持依法招生、规范招生、阳光招生。

二、招生计划

根据各学校办学规模及生源数量,2019年秋季,一年级招生计划下达如下:

泉州市实验小学洛江校区:10班;  

洛江区实验小学第一校区:4班,招生对象:324国道以南、万福街(324国道至安达路)以北、以东,安达路(万福街至丰海路)以西,丰海路(堤后路至安达路)以东的适龄儿童;第二校区:4班,招生对象:万福街以南属万福社区和琯头社区的适龄儿童;

万安中心小学:6班;         

闽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6班;

双阳中心小学:9班(双阳中心小学6班,南山小学2班、阳江小学1班); 

河市中心小学:16班(河市中心小学5班、河市第二中心小学4班,梧宅小学2班,白洋、坛顶、溪山、山边、新告小学各1班);

马甲中心小学:21班(马甲中心小学、马甲第二中心小学各4班,溪南小学3班,就南、四方、三新小学各2班,义山、文华、彭殊、霞侨各1班,梧峰小学0班);

罗溪中心小学:8班(敬德中心小学3班,世壁、奕聪、翁山、柏山、洪德小学各1班);

虹山中心小学:2班(虹山中心小学、苏山小学各1班)

三、招生年龄

2019年秋季小学一年级的招生对象必须是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即2013年8月31日(含31日)以前出生,2012年9月1日前出生的要提供相关的缓学证明材料。

四、招生对象

1.招收户籍和实际居住均在学校招生服务区域内的适龄儿童。(1)户籍随在学校服务区域内居住的父母并实际共同居住的适龄儿童;(2)户籍随在学校服务区域内居住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一户口本)并实际共同居住的适龄儿童;(3)户籍迁入截止时间为2019年的3月1日前;(4)服务区范围内同一套居住的商品房最少间隔足三年解决一个适龄儿童入学。

2.政策性照顾对象按省、市、区相关文件执行:

1)军人子女申请就读我区公办小学,根据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福建省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办法》(政联〔2013〕1号)、《关于〈福建省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闽政联〔2017〕1号)和《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泉州市贯彻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泉教综〔2013〕73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泉州市贯彻落实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泉教综〔2015〕29号)文件精神实施;

2)继续落实《福建省委组织部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5〕34号 )、《中共泉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共泉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工作生活待遇暂行规定〉通知》(修订中)、《中共泉州市洛江区委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江区落实泉州市人才“港湾计划”促进产业人才发展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泉洛委2017〕32号)、《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江区落实泉州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一步加快智能装备产业发展的八条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泉洛政办2017〕158号)《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物联网产业发展的七条措施的通知》(泉洛政文2018〕78号)《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建筑业企业入驻洛江小总部产业园建筑业园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洛政办2019〕15号)等规定的有关照顾优待政策。

3)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和外籍适龄儿童申请就读我区公办小学按下列条件及方法执行:

①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龄儿童申请在我区入学,其父亲(母亲)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由区教育局根据其父亲(母亲)房产所在地或居住地统筹安排入学;其父亲(母亲)为我区户籍的,由区教育局根据其户籍所在地统筹安排入学。

②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龄儿童申请在我区入学,其父亲和母亲均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均非我区户籍的,申请就读公办学校,应满足父亲(母亲)应在泉居住及务工年限满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条件。(2020年秋季起需达一年半及以上)

③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学生因家长在泉购房置业或工作需随父亲(母亲)在泉生活而要求在我区就读小学的,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台办、财政厅、团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商子女在闽就读服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210号)要求,由区教育局审核后,统筹安排到居住地所属片区内小学就近入读。

④华侨、外籍学生申请在我区就读小学的,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1999年第4号令)的有关规定,外国学生由区教育局审核后,统筹安排到居住地所属片区内小学就读。

3.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居住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6〕124号)要求,为切实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各校要根据学位剩余情况,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招收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申请入读的条件是“居住证、务工证(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下称“两证”)均需达一年及以上(2021年秋季起“两证”均需达一年半及以上)。具体规定是:“父母一方实际在该区域内居住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居住证、务工证(在该区与企业签订的工作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且目前仍在该区务工、经商)(居住证、务工证签发时间为2018年9月1日前)。”在万安街道辖区内符合上述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2019年秋季统一到万安中心小学申请报名登记,万安中心小学要根据学位及报名情况确定具体招生办法,超出招生计划的由区教育局另行安排到其他公办学校就读。

户籍在鲤城、丰泽、泉港、台商投资区的暂住在我区的人员及洛江区内户籍又在非户籍地内暂住的人员,属于人户分离(人在户不在),不属于流动人口,无法申领居住证的,需提供符合“合法稳定住所”条件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社区证明、缴交的水电费必须达一年(含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社区证明签发时间为2018年9月1日前)、及在公安部门办理的实有人口登记证明。(2021年秋季起上述材料均需达一年半及以上)

五、招生程序和时间

为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全区各小学统一按以下程序和时间招生:

1.6月20日前,各校向社会发布招生公告,并把方案报送教育局初幼教股备案。

2.7月5日-6日,接收符合上述第1类(片区内)、第2类(政策性照顾对象)适龄儿童报名登记。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报名者,应提前向服务区内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适当推迟报名时间。未经申请而逾期报名者,应书面向学校说明原因,经批准后予以补报,若服务区内学校招生计划已完成,由区教育局审核后统筹安排其他学校就读。

3.7月6日-7月8日,接收流动人口随迁适龄子女申请入学报名登记。

4.7月15日-17日,汇总服务片区内户籍、政策性照顾对象、流动人口申请入学的适龄儿童报名登记情况并进行资格审核。

5.8月1日前,城区小学公布所有招生对象的资格审核与录取结果并分发录取通知书,全面完成招生工作;非城区小学根据实际可于开学前完成招生工作。

六、招生办法

1.符合上述第1类的适龄儿童,学校要提早进行摸底,在村委会(社区)的配合下,逐一下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见附件)。家长或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按学校招生公告要求,携带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服务区内的学校报名,经学校核对无误后,给予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2.符合上述第2类对象应按文件要求,在7月2日之前,完成审批材料。按学校招生公告规定时间,持户籍证明、居住证明、符合政策性照顾条件的审批手续等相关材料到服务区内的学校报名,学校核实后给予办理报名登记,并报区教育局初幼教股备案。 

3.符合上述第3类流动人口随迁子女,要根据居住地所在的服务区公办小学的报名时间和要求提出就读申请,并携带原籍户口簿(必须父母与子女同一户籍关系)、居住证、务工证等相关材料到学校报名登记。申请就读学校要根据学位情况,采取公开摇号等办法确定入学对象。当学位不足时,学校要对于符合招生条件且学校招生已满的由居住地服务区的中心小学统筹协调,调剂到附近学校就读;中心小学辖区学位已满,则由区教育局初幼教股协调解决。各中心小学要积极接收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做到全员入学,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

4.做好残疾儿童的教育安置工作。各镇(街道)、村(居、社区)、校要针对残疾儿童的入学评估检测结果和教育需求,做好多元教育安置工作:中、轻度残疾儿童安排至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重度残疾儿童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因残障等原因确实无法到校的重度残障孩子,实施送教上门服务。确保每个残障儿童少年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镇(街道)、校要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龄人口花名册》、《残疾学龄人口入学(随班就读)花名册》和残疾儿童入学相应证明,送教上门工作要选派责任心强的教师承担,每周1-2次,送教对象要列入特殊教育学籍管理。

5.民办学校要在进行年检评估的基础上,立足服务本区域,优先招收本区域适龄儿童,根据上级招生文件精神,自觉规范招生行为,坚持免试入学的原则,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不得进行不实宣传。严格按照办学规模容量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式管理,控制班生额及招生计划,并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2019年秋季招生方案于6月20日前报送区教育局审核、备案。

七、工作要求

1.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和公办学校不招“择校生”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各校在组织招生过程中,要向社会公开招生时间、招生计划、招生服务区域范围、招生办法和招生结果(即“五公开”),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借读费”、“捐资助学费”、“赞助费”等。

2.各校要严格控制学校班生规模,原则上一年级新生每班班生额45人。不得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

3.要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我区户籍残疾儿童除到特教学校就读的,普通小学都应优先接受片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学,特别要做好轻度智障儿童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

4.各小学应于招生期间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并公布咨询电话。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凡符合入学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和耐心解释说明。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以维护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今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5.区教育局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区教育局和各学校应认真学习,准确掌握招生政策,严格招生纪律,共同维护教育公平。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利用招生欺诈敛财的违法行为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6.其他招生入学管理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义务教育(含幼儿园)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泉洛教综〔2016〕49号)的要求执行。

7.由于中心城区优质教育资源不够充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7〕1号)的要求,今后中心城区可能执行多校划片随机派位的招生办法;区域内如果有新建、扩建学校,片区也将根据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社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作相应调整。中心城区学校要在招生期间,广泛做好宣传工作,提高群众对招生政策变化的知晓度。

8.从2019年秋季起,洛江区实验小学第二校区正式投入使用,根据洛江区实验小学服务区域、校区分布、学生人数、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第一、第二校区招生对象予以明确,具体工作由区实验小学抓好落实。今后,区实验小学第一、第二校区招生对象会根据年度服务区域内生源情况及办学规模,进行适当调整。

 

附件:洛江区接受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泉州市洛江区教育局

                     2019年4月19日


附件

 

洛江区接受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家长(监护人):

你家义务教育对象       已到入学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规定,请你们于今年          日送该儿童到     小学注册入学。

特此通知

 

 

洛江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抄送:市教育局,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区政协科教文卫办,金常委、杨副区长。

 泉州市洛江区教育局                                   2019年4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