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0101-0200-2021-00017
    • 备注/文号:泉洛政办〔2021〕2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5-31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有关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1-06-07 10:04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养老服务新机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19-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49号)及《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专项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民养老〔201987号)精神,经区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区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有关财政支持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区依法备案或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洁、康复护理、精神关怀、紧急救援等爱老助老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会福利中心、养老院、敬老院、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居家养老服务站)均可享受以下财政扶持政策:

    (一)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的,并投入使用的新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和列入养老服务PPP工程包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10000元;用房属租房(租用期限5年以上)、且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的,并投入使用的新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和列入养老服务PPP工程包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补助5000元,分5年拨付。民办养老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或部分改变用途的,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

    (二)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办理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手续、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入住期满一个月的60周岁以上洛江籍老年人,生活完全自理的每月补贴给个人500元,半护理的每月补贴给个人700元,全护理的每月补贴给个人900元。属于特困供养人员(失能老人除外)、低保对象、计生特殊家庭、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人生活完全自理的每月补贴给个人700元,半护理的每月补贴给个人950元,全护理的每月补贴给个人1200元。各养老机构在收费时按上述标准给予相应扣除,每半年结算一次,由养老服务机构直接与区民政局结算,直接拨付给接收入住的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实行动态管理,对退出养老服务机构或死亡的,终止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

    (三)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护理型床位,按年平均入住护理型床位数,给予每床位每年不低于2400元床位运营补贴;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达到30%以上的,按年平均实际入住护理型床位数,给予每床位每年不低于2400元床位运营补贴;民办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护理型床位,按年平均实际入住护理型床位数,给予每床位每年不低于1200元床位运营补贴。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资金除上级补助外,其余资金由区级负担。

    (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营补贴。对已建成且正常运营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年每个不低于20000元的运营补贴;对已建成且正常运营的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幸福院),给予每年每个不低于5000元的运营补贴。

    二、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应用于改善入住老人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主要包括养老机构的基础设施改造、设备更新和添置、老人服务用品购置和其他为入住老人服务的项目。

    三、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养老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程序报批,按要求审核,定期公布补贴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单位要坚持养老服务社会化方向,大力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倡导慈善组织等社会各界捐赠,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共同推动养老事业发展。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有效期三年。本通知由洛江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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