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辖区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一、基本案情
洛江区卫健局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过程中,发现辖区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在二楼设置了DR室,内设有动物X射线设备1台,但该公司未按规定向洛江区卫健局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也未对操作X射线设备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和职业健康检查。
二、处罚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三十四条第二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四、警示启示
宠物医院的X射线设备在工作时会产生电离辐射,长期超标接触电离辐射可诱发甲状腺疾病、造血系统损伤、皮肤病变,远期存在癌症发病风险,属于法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各放射卫生单位应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在放射场所设置警示标志,落实好放射防护措施,切实保障放射卫生从业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守护社会公共利益。


闽公网安备:3505040288004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