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秋季洛江区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时间:2020-07-01 08:58 浏览量:1
  

各中心小学、幼儿园:

  为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省、市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有关文件和国家、省、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教育公平,进一步规范公民办幼儿园招生行为,根据《泉州市教育局关于2020年秋季中心市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泉教初2020〕5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区2020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原则

  2020年秋季我区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继续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园”原则,组织户籍在所划定的服务片区内的适龄幼儿按时就近免试入园,民办幼儿园要优先招收周边群众的适龄幼儿入园。

  二、明确职责

  (一)区教育局负责做好各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指导与监管,确保各项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各中心小学要指导和监督辖区民办幼儿园的招生工作,规范民办幼儿园的招生行为,正确引导辖区内群众选择有办园资质的幼儿园入读,严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及被取缔的民办幼儿园招生。

  三、招生对象

  1.户籍在服务片区内符合招生政策要求的年满3周岁(2017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幼儿。幼儿户籍迁入截止时间为2020年的3月1日前。

  2.非洛江区户籍但常住在洛江区域内符合招生政策要求的年满3周岁(2017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幼儿。

  四、招生办法

  (一)各公办幼儿园实行划片招生,优先招收户籍在片区内适龄幼儿,具体招生片区及招生计划数详见附件1。

  (二)民办幼儿园应自觉规范招生行为,不得进行不实宣传。要严格按经区教育局核准并公示的招生计划控制班生额,不得超计划招生。要优先招收辖区内持有居住证和务工证的随迁子女。

  (三)根据201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幼儿园收取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纳入我区各级各类幼儿园2020-2021学年度收费情况公示范围(详见附件2),并接受监督。

  五、招生程序和时间

  为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区公办幼儿园统一按以下程序和时间招生:

  7月8日:各幼儿园向社会发出招生通告。

  7月27日--8月2日:各公办幼儿园接受服务片区内适龄幼儿报名登记。

  8月10日--8月12日:各公办幼儿园汇总片区内适龄幼儿登记情况并进行资格审核。

  8月20日前:各公办幼儿园公布服务片区内适龄幼儿资格审核结果并分发录取通知书。

  民办幼儿园采取自主招生的办法,但应优先招收居住在幼儿园周边的适龄幼儿,招生结果于8月25日前送中心小学,由中心小学统计汇总形成统计表报区教育局初幼教股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继续规范招生行为。各公办幼儿园在组织招生过程中,要通过主流媒体、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招生时间、招生计划、招生服务区域范围、招生办法和招生结果(即“五公开”),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借读费”、“捐资助学费”、“赞助费”等。民办幼儿园收取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严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及被取缔的民办幼儿园继续招生,不得进行不实宣传。

  (二)严格控制幼儿园班生规模。各幼儿园(含民办园)要严格控制幼儿园班生规模,小班新生原则上控制在30人,严禁超大规模招生,严禁招收不足入园年龄的幼儿入读。各公办幼儿园要充分挖潜扩容,最大限度地提供学位,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办性质园学位需求。

  (三)落实优待照顾政策对象入园。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台胞子女等优待照顾对象,严格按照《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公综〔2018〕140号)、《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应急〔2019〕51号)、《关于研究我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有关工作专题会议纪要》(泉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4号)、《泉州市人才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教育局关于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有关规定的通知》(泉人社文〔2020〕138号)、《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泉委办发〔2018〕34号)、《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泉州市贯彻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泉教综〔2013〕73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泉州市贯彻落实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泉教综〔2015〕29号);《中共泉州市洛江区委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江区落实泉州市人才“港湾计划”促进产业人才发展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泉洛委〔2017〕32号)、《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江区落实泉州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一步加快智能装备产业发展的八条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泉洛政办〔2017〕158号)《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物联网产业发展的七条措施的通知》(泉洛政文〔2018〕78号)《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建筑业企业入驻洛江小总部产业园建筑业园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洛政办〔2019〕15号);《泉州市洛江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洛教综〔2018〕125号)等政策文件执行。为优化细化入园程序,切实将政策落到实处,符合上述文件要求的对象,在7月20日之前,提交《洛江区公办幼儿园教育优待政策照顾对象入学申请表》一式三份(单位意见、类别主管部门意见审核盖章)及相关佐证材料到区教育局初幼教股汇总,经审核合格、局务会研究同意,发函至相关接幼儿园,再按照幼儿园招生通告规定时间到幼儿园报名登记,不得随意扩大教育优待照顾政策对象范围。

  (四)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严格执行《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为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幼儿提供入园学习机会,各幼儿园都应主动接受片区内具有参加集体生活和学习活动能力的残疾幼儿入读,特别要做好招生范围内轻度智障幼儿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适龄孤儿、残疾幼儿、城乡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幼儿依据合法监护人申请优先入普惠性幼儿园。

  (五)做好招生疏导。各幼儿园应于招生期间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并公布招生咨询服务、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工作,凡符合入园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和耐心解释说明。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严禁推诿和上缴矛盾,以维护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确保2020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本地区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和摸底调查,公办幼儿园出现服务片区内适龄幼儿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引导家长合理预期。

  (六)严肃执纪问责。各幼儿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本园招生方案的既定程序做好招生的各项工作。区教育局将进行全程的监督检查。各幼儿园应认真学习并准确掌握招生政策,严格招生纪律,共同维护教育公平。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利用招生欺诈敛财的违法行为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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